查看原文
其他

公管荐书 | 公共行政中的价值观与美德

引言

如何促进政府中的公共价值和美德是世界各地公共行政与公共政策领域许多实践者和学者普遍关心的问题。在《公共行政中的价值观与美德:比较研究视角》一书中,荷兰知名公共行政学者米歇尔·S·德·弗里斯教授和韩国知名公共行政学者金判锡教授,联合了包括美国知名公共行政学者埃莉诺·奥斯特罗姆教授和文森特·奥斯特罗姆教授在内的18位学者,全面审视了公共行政领域中公共价值与美德的相关问题,本文主要介绍该书的基本观点和内容。

 [荷]米歇尔·S·德·弗里斯  [韩]金判锡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14年9月


公共价值及其失灵


根据巴里·博兹曼(Barry Bozeman)的观点,公共价值被定义为在以下几个方面形成规范性共识的价值:(1)公民应该(或不应该)被赋予的权利、利益和权力;(2)公民对社会、国家和其他公民的义务;(3)政府及其所制定的政策都需要遵循的规则(Bozeman, 2007:13)。多年来公共价值一直是公共行政的核心,主要的公共价值包括公平、公正、正义、诚实、廉洁、持续性、保密性、问责性、透明性、回应性等。但是,许多人认为公共价值的重要性在最近几年有所削弱。博兹曼(Bozeman,2002)就曾警告人们新出现的“公共价值失灵”这一问题,因为当下列情况发生时,公共价值就会失灵:(1)价值表达和聚合的机制失灵;(2)发生“不完全垄断”;(3)产生利益的囤积;(4)缺乏公共价值的提供者;(5)目光短浅危及公共价值;(6)重视资产的可置换性而危及公共资源的节约;(7)市场交易对基本的人类生存产生威胁。

因此,如何促进政府中的公共价值和美德就成为世界各地公共行政与公共政策领域许多实践者和学者普遍关心的问题。尤其是地方经济和全球经济都趋于停滞时,经济效率这一价值被高度重视,而新公共管理和(或)经济自由化进程中整体环境的变化与转变则往往会使得公共利益或公开性等价值受到严峻挑战。


义务论伦理


在对公共部门行为有指导意义的价值观中,那些指导公共管理者与公共行政的措施、决定和行为的价值观引起了人们的注意。有时候这些价值观被写入行为规范的相关规定中,以促使公共管理者遵循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信任和公平竞争等原则,依法作出决策,同时要求他们行为谨慎合法。这些公共管理者的行为和措施首先要受到这些规定的约束。在伦理哲学中,这就是基于义务论伦理的实践。

义务论伦理认为应该根据行动的性质对行为做出评价。这是一个以规则为基础的理论,告诉我们每个人都必须遵循的格律(maxim)。罗斯(Ross, 1930)认为道德行为有七个正确作为的特征:行善的义务,不作恶的义务,正义的义务,自我改进的义务,补偿的义务,感激的义务,以及守诺的义务。义务论伦理以规则,即显见义务(prima facie obligations)为基础,表明应该做什么,而且也考虑了所有的格律。说真话以及诚实是基本的义务。但是,有时候这些规则也有冲突。这也是在平衡这些格律时需要一种元规则(meta rule)的原因。而这种元规则就是判断是否以合理的方式对义务进行平衡的规则。这些元规则的例子包括“己所不欲,勿施于人”,或是康德(Kant)提出的“你只能按照你希望能够成为普遍规律的行为准则去行动”,而且“总是将人性视作一种目的,而不只是手段”。在这一理论中,不应撒谎,即使其后果可能更加具有吸引力,但是当另一个更为重要的规则介入时,诚实这一基本规则将被取代。所以,在不作恶即不伤害他人这一义务面前,忠诚这一义务就需退居次席。公共行政的根本原则之一就是要求公职人员依照法律法规履行职责。一般说来,绝大多数国家的公务员法都规定了公务员的主要职责和义务。马克斯·韦伯(Max Weber)已经强调他们的行为首先主要是受到规则的约束。在他看来,他们必须遵循规定行事而不受其个人情感影响。但是,人们有时候也认为,对于只是遵循规定这种规则的理解也有可能导致公共管理者冷漠、倦怠、消极、效率低下、无礼、起不到帮助作用并滥用权力(cf. Crozier, Thompson),而且也很可能导致目标倒置,规则本身变成了目的和行政程序,并不被视作一种方法,而是成为了价值本身。在关于公共行政的文献中,许多学者对规则引导行为的控制力进行了批判。马奇和奥尔森(March and Olsen,1989)就认为,官僚们为了自身利益尽最大可能地增加正式程序,将其当成一种仪式。其结果是有了标准操作程序而忽视了行为的后果。遵循规则和程序成为目标本身,也成为良好治理的象征,但这并不是良好治理。最近这还被称为行政之恶(Adams and Balfour)。


目的论伦理

诸如人权宣言等提出的价值观告诉公共行政者,其行为、决定和政策应以是否与这些价值观相一致作为判断标准。换句话说,这些价值观应根据其结果来进行评判。在哲学理论中,目的论伦理学(结果主义)就提出,一个人的行为的结果是至关重要的。目的论伦理学认为,一个特定行为的结果是对该行为进行有效道德判断的基础。换句话说,一个道德的行为就是产生好的结果或坏的后果的行为。一个人行为的好坏决定该行为是否符合伦理。因此,如果不诚实,信任就会受到侵蚀,人们会受骗因而作出错误的选择,而信心也会受到损害。因为诚实带来的结果比说谎更积极,因此诚实就是正确的。只有在说实话的效益成本率比说谎话的效益成本率更低的情况下才能说谎。例如,当一个危险的状况远未得到控制时,你却告诉人们情况已得到控制从而避免了恐慌,那么这一理论就认为说谎是一个正当行为。但是,当这一谎言使人们进入实际上并未得到控制的地方,并且危及他们的生命时,说谎就是一个不正当行为了。所以,一个人的行为正当与否完全取决于其行为结果。道德行为被定义为最大限度地平衡善恶。道德行为的评判标准是其对人类的贡献和伤害的避免。

目的论背离了功能的也许甚至是功利的理性。它是一个实用性理论,其基础主要是对不同选择进行成本与效益的计算,其原则是选择具有最大功用的行为。将这一理论应用到公共行政的日常实践中似乎是很好的做法。马克斯·韦伯在1922年就提出,典型的公共行为的显著特征就是它是基于目的性的“理性”行为,比如一种功能性理性。一般来说,一个人也许应该说实话并且做到诚实,因为说谎和欺骗可能会导致一些问题,但是在有些情况下,这一原则可能会产生有害的后果,那么它就是不适用的,而说谎就成为正当的行为了。特别是在公共职位中,官员们被选来服务公共利益,他们必须不断根据社会利益对其行为进行权衡。


美德及其实践


上述讨论带来一个重要问题,即如果目的论和义务论逻辑相互冲突时应该怎么办。在这种情况下,美德的概念就变得非常重要。美德很早以来就是公共服务的传统核心原则。当美德被视为一种良好品质时,它可以被放入更宽泛的价值概念中。在公共行政领域,它可能包括道德意识、遵纪守法、自我激励、个人适应力、无畏、坚持不懈、政治敏锐性、领导力和沟通技巧等。这些情况中最容易的就是遵守规则。当结果令人失望,或是更坏时,至少根据规则这些行为或决定是正当的。这样做可能对于公共管理者个人和公共组织的自我利益来说也是最好的,正如哲学告诉我们的那样,任何人都有权甚至是有义务做最有利于其自身利益的事以及满足自己的愿望。这一经典的原则早已被古希腊哲学家运用到了公共行政者和公务员以及其他个体身上(Devettere, 2002)。如果人们不遵循这一原则的话,这个世界可能更难让人理解,事情将更难被预测。通常这样的追求是没有问题的,因为它涉及的实践符合社会价值,与规则并行不悖,并且于人于己都没有害处。个人追求自身利益的实践无关乎道德与可塑性,即使他身处公共行政者之位。只要这种追求不与其他价值观相冲突,美德的概念就不适用于这些情况。

当个人的最佳利益与社会的行为准则、规则规范、传统和文化相冲突,或是对其他个人、团体甚至是整个社会造成负面影响时,道德行为很容易产生或缺失。有关道德行为的一个最经典的例子就是勇气。勇气意味着对他人的关心,即使这意味着自身将处在受伤害或有危险的处境中(MacIntyre, 1985: 192),也可以说是不同的价值产生了冲突。在勇气的例子中,冲突包含了为了关心他人或顾忌原则以致危及自身的情况。美德不只限于这个经典的有关勇气的例子,现如今也体现在诚实、负责以及具有充分的传统意识、美学观念、利他主义和责任感当中(MacIntyre,1985:226ff.)。纵观历史,道德行为的标准已从《圣经》教育我们的爱、和平、善良、信念、希望、慈善、谦虚、真诚和礼貌转变为诸如1797年弗朗西斯·朗姆(Francis Lumm)爵士的纪念碑文上所写的道德观正确、举止优雅、友谊持久、传播慈善,以及雅可比思想中所主张的追求平等、博爱和自由(cf. MacIntyre, 1985:237)。

根本原则没有变:当这些社会价值观相互冲突或与个人的利益相互冲突时,美德的作用就显现出来。在那些情况下,会出现两难的选择利益的冲突、对一个行为的不确定感,即区分道德与自私的一种选择。道德行为意味着脱离单纯的目的论和义务论理性,根据个人的美德,忠诚于现有团体或同伴制定的规章。

因此,尽管美德与个人性格和制度不同,但是却与之相关。制度给予人权利、地位、奖惩,公共部门的奖惩措施尤其遵循规则。促廉洁、反欺诈、反腐败的措施,比如实施行为规范以及违反规范的惩处措施,强调主流价值观,并且以道义论和目的论的形式倡导道德行为。这些手段通过改变不诚实和腐败带来的后果而改变最佳个人利益的程式。这里理解的美德并不是为了外部奖励或者结果而作出的行为或是选择,而是因为美德被评判为本身就具有价值。这并不是由于经济上的奖惩,也不是因为道德行为或不道德行为将导致职位升降,而是由于内化的价值观,使得人即使在与自身利益冲突时,还是会作出某一选择,这在公共行政中通常被定义为遵守规章规范。美德是个人的品质,因其本身而被重视和推崇。美德不仅使生活更美好,也是美好生活的一部分。

从哲学上说,这个理论是有问题的,因为它与先前的理论不同,不能教授我们在面对伦理困境时应如何作为。该理论给出的答案为我们应该对自己的选择感到满意,或是设想我们敬仰的人也会这么选择。这个理论的结果是,领导者的特质对于整个机构的道德标准是最重要的。他们必须以身作则,通过道德的行为促进他们下属按美德行事。

道德行为并不一定是私人的行为或决定。此类行为和决定可以以现今所称的“对话式伦理”为基础来证实。在行政实践的每个方面对话都扮演着中心角色,对话式伦理基于联合领导/共治的宽泛概念而建立。它由科尔伯格(Kohlberg)首次提出,并由哈贝马斯(Habermas,1993)推而广之。这类伦理认为这些基准如果不能获得每个利益相关者的首肯的话,将是无用的(Habermas, 1993:82; Linklater, 1998:91)。标准只能通过向全人类开放的对话才能确立。善恶标准不应由个人的推理而决定,而应该由人们公开而自由地展开讨论来决定。参与讨论的人唯一的驱动力是对更佳观点的追求(cf. Linklater, 1998:92)。


《公共行政中的价值观与美德》内容概要


《公共行政中的价值观与美德》一书探讨在公共行政学领域中与价值观相关的理论和实践发生的重要转变,然而人们对公共行政学中美德的关注仍旧太少。

在该书第2章中,查尔斯·加洛法罗批判近期的这种对良好治理实行一刀切的方法,认为其忽略了文化、能力、复杂度的不同(比如在公共管理方法中所见的不同),没有涉及在公共产品与公共服务外包中的重要价值观的本质与管理,简单地将重心由公共治理转移到私人治理,威胁到问责制和透明度这些民主原则。同时,他认为,重建公共服务伦理的需求得到了重新强调,这体现在众多行为准则和反腐项目中。全世界的倡议都旨在鼓励治理中的正直品质。然而转型过程却十分艰难。单靠标准本身并不够,若不了解良好治理的重要性和本质的复杂性,政府转型可能会威胁公共价值观和道德主体。因此,他认为就当前的伦理倡议而言,谦虚是必要的。他呼吁将公共行政者看作道德主体、受托人、管理人以及技术人员,并呼吁培养道德能力。

在第3章中,贝里·索伦概述了对管理主义的批判以及工具性价值在其中的主导地位,他认为工具性价值无法兑现诺言。索伦认为,基于先前的章节以及他自己对麦金太尔(MacIntyre)关于道德的著作的分析,而不是创造公共行政学中的经济人假设,我们需要负责任的、融于社会的人,他们能够为自己着想,有适当的判断力,有批判性的态度,善于自省,以实践为导向,并能发展自我。这也就是索伦所称的公共美德方法。这种方法得出的经验就是,公共美德能由教育、组织、制度性安排和社会环境等创造和维护。在描述这一方法时,索伦指出了相关的困境和陷阱。

在第4章中,迪米特里厄斯·阿基瑞德斯指出作为美德的一部分,公共丑闻和腐败类问题是系统性的,甚至是普遍的,需要靠领导力、社会责任感和按道德行事的诚挚意愿来处理。他也批判上个时代对美德和价值观缺乏关注,那时的主流理论是新公共管理,该理论主张短期利益重于长期的可持续性和基础性,而且因为公共服务荣誉感的下降以及未能吸引到最好的专业人才致使公共服务被削弱。他重新提到了希腊以及东方的哲学,这些哲学认为美德是基于知识,或者确切地说是基于深厚的知识之上的,这些知识主要来自榜样;美德并不是为了追求外部奖励或是强制内化,而是出于“自我”,也就是一个人的良心和职业道德;最后,美德主要依靠的是为自身行为负责的个人责任感(无论是自然产生的还是规则要求的)。我们需要的位于伦理核心的是连贯的、一致的理性与认知,而不是直觉与情感。然而这与公共行政学当前的趋势相悖,在当前的公共行政学中,以集体利益为价值导向的集体道德的转型已被个人利益的价值导向所取代。

艾尔克·德·琼在第5章中讨论了背景环境的影响,尤其是人们活动时周围的文化的影响。他认为体制是根植于文化的,作为制约因素和偏好起作用,它们把自己与不确定性规避、权利距离、男性主义和个人主义等维度区别开来。因此,举例说来,新公共管理或多或少都受到推崇,但是在不同国家,这种推崇在维度和程度上都有所不同。这同样适用于公正的概念,它在不同的背景下内容有别,比如在一种文化中强调现有团体的权利,在其他国家则强调对待新进人员的灵活性和公平性。

因此,价值观在不同的国家和不同的机构中是有差别的。为了成功地在机构内使这些价值观转型或保存,以及为了培养出有道德的劳动力,我们需要对组织中的新进人员进行教育和社会化。在第6章中,伊万娜·索比斯和米歇尔·S·德·弗里斯探讨了机构内针对价值观与美德进行教育和社会化的作用。从心理学的观点出发,他们认为,为了在公共行政者当中建立价值观,更多地关注社会化可能会有益处。他们认为,社会心理学告诉我们,新进人员在第一年能够适当地社会化,尤其是在面对引发认知失调、不一致和不平衡的两难处境时,这种社会化能够防止公共管理者依据自身的经验改变态度,摈弃所需的价值和道德行为。他们必须被置于将会发生认知不平衡的各种处境下。这不是领导要做的工作,而是由同事或有经验的组织成员来完成。这旨在对各种期望心照不宣地达成共同理解——一种心理契约,不是对表现进行偿付的期望,而是对认知(通过认知建立共同的、合理的信任)的广泛学习和适应过程带来的结果的期望。

在第7章中,根据埃莉诺·奥斯特罗姆和文森特·奥斯特罗姆所做的制度分析,规则非常关键,缺乏清楚明白的规则是产生错误概念、道德危机以及奥斯特罗姆所称的谎言网络的原因。尽管事实上,规则可以在不同的场合和环境下产生不同的效果,但它们还是能够并且实现了高效性、平等性、责任感、适应性以及与一般道德的一致性(这对本书非常重要)。因此,当解释人们的行为动机时,我们需要了解他们的工作规则,了解参与者是出于(社会)习惯还是依据规则作出了清醒的判断。因此我们很有必要对规则的来源做一番调查,看看规则是不是清晰、明白、稳定。正如奥斯特罗姆所说,当运用一个公平、高效的方式来分配稀少的、彻底减少的服务时,这些规则是非常有必要的。这类具有操作性的、共同选择的并且符合章程的规则决定着人们的决策。

在第8章中,布鲁斯·卡廷和亚历山大·库兹敏认为,正如之前章节所讨论的那样,这类社会化行为和清晰规则的目标是,公共行政人员作为政府决定的实践者,必须忠实地投身于他们被托付的任务。他们分析了与其他政府部分相关的公共行政,并讨论了公共行政人员的职位,他们在国家政府权力机构中处于次级地位或者被称之为次型B。这从属于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说。因此公共行政势必受到许多相关人员的影响。所以,他们寻求机会传播有政府明确承诺的好政策。此类政策容易理解,受到执行者的拥护,能有条不紊地把政策承诺的目的与公共领域具体的行动有逻辑地联系起来。因此公共行政人员不是领导者而是追随者,不是开创者而是建言献策者,不是操纵者而是思想者。然而他们扮演的角色必须既有封建乡绅的虔诚之心,又有政治骑士的足智多谋。

基于以上的观点,我们得不出一刀切的解决方案,该方案主要取决于规则、文化、公共行政者的地位和社会化程度。但是迄今为止,公共行政领域却有很多相反的实践。这些实践假定有放之四海而皆准的解决方法,未把文化差异考虑在内,认为公共行政部门与其他私营部门一样,将人员社会化,使其变成高效的生产力量,却不注重价值观与美德。我们可以想象全世界公共行政领域的美德和价值观存在问题,并且能够理解已经出现的问题。

接下来的章节将讨论公共行政中的价值观与美德在实践中如何植根于各类文化和规则之下。其中三个章节所讨论的地区主要涉及许多拥有共同传统而又有遗留问题的国家。中欧和东欧国家存在原有制度遗留问题,他们都努力朝市场机制转型;拉丁美洲国家被强制签订了华盛顿共识,它们都曾在上个十年试图脱离那种意识形态。非洲国家有共同的殖民印记,它们政治动荡、民族分裂,并正在努力寻求发展。接下来的章节指出一些事实,即积极的发展和进步的措施是有目共睹的,但是它们需要时间把自身从历史的束缚中解放出来;相关国家的首要考虑似乎是如何在公共行政领域促进专业化,更多地关注价值观,却较少关注美德;制定规则确实需植根于各国文化中,而且制定规则只是迈出第一步,公共部门执行和整合这些规则则是一个更加复杂的问题。

在这些章节之前有个章节讨论的是发展中国家所面临的伦理困境。在这一章节中,沙姆苏尔·哈克认为,尽管全球的行政伦理标准(包括精英政治、客观、绩效、成就、竞争等)生存在并适用于西方社会,却并不符合发展中国家的社会环境。哈克认为,这是因为在发展中国家,一方面现实与模仿采用的行政伦理间存在着差距,另一方面又缺乏可靠有效的体系来落实这些伦理标准。这尤其适用于新公共管理,因为新公共管理具有外生性,与新公共管理相关的伦理和发展中国家内生性的伦理环境不一致或不相容。在绝大多数亚洲国家,人们支持国家和政权,相信协商一致的决策,喜欢追求集体的支持和家庭价值观,这些观点和信念与新公共管理不一样,后者强调市场力量至高无上、个人自我利益优先。因此新公共管理伦理的主要原则也不适用于发展中国家的社会现实。进一步来说,一个主要问题是在新公共管理相关的伦理占主导地位的情况下,以结果为标准的伦理的要素(如生产力、效率、竞争力和绩效)在全球范围公共服务领域取得了重要地位,而美德伦理的重要性则整体削弱。

这个结论切中要点,这一点在世界不同地方的真实发展情况中得以体现,接下来的章节对此进行了讨论。

首先讨论的是中欧和东欧国家,它们原来的体制十分相似,约兰塔·帕里道斯凯特在第10章中告诉我们,纵使在这个有共同历史遗产的特定区域,自转型起,公共行政的价值观就得到了立法部门的关注,不同的国家关注度迥异,但共同点是强调以结果为评判标准的伦理而忽略美德。转型背后的理念是把公共行政由人民的主人变为公众利益的公仆。帕里道斯凯特探讨了法治是如何在宪法的价值观以及与公共权力机构相关联的公民权利中建立的。她认为各国在公共权力机构的基本任务、行政部门的权力、对公务员的限制以及行政部门总体原则上的看法都是不一样的。从波兰、阿尔巴尼亚这些国家的专业主义,波黑、保加利亚、克罗地亚的注重合法性,到匈牙利和斯洛伐克的政治中立都是如此。如约兰塔·帕里道斯凯特所说,人们通常会讨论遵守法律的责任、听从上级指示、提高专业知识、尊重保密信息等问题,但是尊重公民权利、富有责任心和荣誉感却仍很少在新的规则里面提及。公共行政行为的内容各国并不相同。在道德行为准则方面,我们可以看到类似的多样性,它们通常都注重内部事务,而忽略与公民之间的互动。

拉丁美洲在20世纪80年代被强制签订华盛顿共识。这些国家最近才从中脱离出来,同时引入了一些法律手段来宣传诸如透明性和责任制等价值观。在第11章中,克里斯汀娜·安德鲁斯认为自新千年开始,规范行动—规则制定就已开启,同时旨在规范招聘、减少侍从主义和对社会项目的滥用,尤其是促进公共部门的有效性和效率的培训项目也在整个大洲展开。她认为良好治理的一个前提是有好的政策,这样政府就不再那么具有侍从主义色彩,而更多地注重公民的需求。这就是华盛顿共识强加于人的限制条件危害到了公共部门价值观与美德之维持和发展的原因之一。在华盛顿共识中,政府被看作问题本身,而非解决问题的机构。拉丁美洲政府改变了自讨苦吃的形象,恢复了积极的社会角色,能有效处理经济危机、减轻贫困,同时为公共部门的美德和价值观的发展创造了机会。但是,她同时表示,这一过程耗时较长,因为要建立一个将美德与价值观内化的公共部门,需要适当的招聘程序,涌现新生代政客和公务员。她还指出社会控制和制裁的重要性。这些措施的制定尤其是实施和内化都需要时间。它们需要来自流动的文明社会的压力,需要新生代的政治家,尤其是相信公共部门能在有效政策的基础上有所作为。

在第12章,穆斯·辛单也强调了后一观点。他讨论了非洲国家价值观与美德的发展问题。这些国家拥有同样的殖民历史,都存在种族分裂和政治动荡以及发展水平低下等问题,而且各国都在努力界定它们共同的价值观。穆斯·辛单指出,需要建立合适的基础设施、制度和框架,以便坚持和促进公共行政学中的价值观与美德。为完成这一任务,非洲统一组织等国际组织在确定行为框架与原则时的确扮演着重要的角色。但是,问题仍旧严重,不道德的行为也很严重。现实情况就是如此,穆斯·辛单表示,因为建立促进价值观与美德发展的框架后,如果不在公共服务中实施、执行、协调和综合,就是没有意义的。实践取得了很多成果,但仍有很多有待完成。

这将我们引入了本书的最后两章内容,也就是在公共行政学中的价值观与美德的维持和发展方面,发达国家是否有大幅的进展提出问题。这个问题在最后两章中得以解决。在第13章,辛西娅·林奇和托马斯·林奇介绍了经合组织。在第14章,工藤弘子对日本的价值观发展进行了案例研究。然而两项研究的结果都不怎么乐观。

辛西娅·林奇和托马斯·林奇在第13章中表示,经合组织很少关注培养“好”人,该组织同样拥有以改革或现代化为名的规章制度。该组织强调政治领导力和规则制定政策的可能性,却忽略了个人的品质和美德。它强调民主的重要性、市场经济的发展,但是仅介绍了一些促进公共部门发展的常规程序。在章节结束时,他们提出了希望,即希望更多地关注公民个人、公务员和政府官员,并关注他们的价值观、性格和美德。

在第14章,工藤弘子指出,作为能力胜任和品德正直的灯塔,公共行政的最初概念护卫着日本的国家公共利益免受短视的政客行为危害,但是这一概念却在20世纪90年代早期消失了,该章还描述了其消失是如何由一些深思熟虑的政策所引发,这些政策有的与新公共管理理念相一致,对官僚制度的失败和胡作非为表示怀疑,有的则是要削减政府规模。在她对日本国内发展情况的描述中,一些细节性内容很重要,它使得人们了解通过培训和宣传来建立规则并适当地实施规则所耗费的时间,尤其是在这些规则与传统价值观相冲突时;还使人们懂得强调并遵守这些规则所带来的副作用。像前面章节的那些作者一样,工藤弘子也指出在注重规则和采用合规手段时,需要以正直的手段为辅助,允许公共行政有效适当地运用其自由裁量权。在分析中,工藤弘子指明了主要的困境。我们可以通过建立规则和法律把有益的价值观强加于公共行政部门,但是如果我们不采取一些方法来推广和宣传美德的重要性的话,将形成危害。工藤弘子呼吁培训部门不能仅仅解释规则,还要关注道德决策,也就是所有公务员都要遵循美德和伦理行事。

在最后一个章节,编者讨论了之前章节得出的结论,并认为尽管价值观与美德对于今天所称的良治来说都至关重要,但是因为追求公共部门的高效率,二者,尤其是美德被忽略了。在找回良治的这两个基本条件的过程中,我们可以看到公共行政学的实践只关注有关价值观的规范,如透明、忠诚、专业,仍然忽略了美德的重要性。我们正采取行动来推广专业、忠诚和政治中立,但这些行动忽略了作为道德主体、受托人、管理者以及技术人员的公共行政者以及培养道德胜任力时所需要的内化的勇气、同情心、深厚的知识和认知。似乎在持续促进公共行政管理的有效性尤其是效率(在作为学术学科的公共行政学的发展中显而易见)时,美德被忽视了。在建立良好治理时,对效率的强调已经达到了极限。仅仅强调操作技能、操作标准和操作知识而不注重将公共行政的相关个人转变成为人民服务的、社会化的个人(他们能够为自己着想,有适当的判断力,有批判性的态度,善于自省,以实践为导向,并能发展自我),将威胁公共行政的质量。

本期编辑 小唐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